|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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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有限合伙纠纷 |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416,813,041.10元; 二、被告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人民币416,813,041.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回购价款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万元; 四、被告阿拉山口市民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被告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依本判决第一至三项规定所负的债务,向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就被告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依本判决第一、二项规定所负的债务,向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追偿; 六、被告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依本判决第一项规定所负的债务,向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追偿; 七、如果被告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三项规定的义务,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收取被告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28,197,750股证券代码为002647的股票所生的孳息,孳息抵充后不足部分,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协议,以被告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上述股票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继续清偿; 八、驳回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3,648.9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均由被告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阿拉山口市民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