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国信机动车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395250.24元;赔偿***2238.24元。 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9761.76元;赔偿***2238.24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50350.11元;赔偿***5127.31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151050.35元,赔偿***15381.92元。 五、***、***、***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3.00元,由***负担2731.00元,由***负担484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