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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新丽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
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江西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
星光联盟影业无锡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负担12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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