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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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 海城市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万海能源开发(海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城市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取暖费420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10元,被告承担40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在被告履行义务时,加付40元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