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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
海城市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万海能源开发(海城)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城市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取暖费420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10元,被告承担40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在被告履行义务时,加付40元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6-26
发布日期 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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