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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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南昌聚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南阳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聚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欠原告***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5月21日利息16232000元,从2020年5月22日起,以本金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96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南昌聚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315201040001442000000000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请务必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