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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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 唐山隆康药业有限公司 中新药业唐山新华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新药业唐山新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借款本金9776209.14元及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中新药业唐山新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借款本金5537万元及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唐山隆康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中新药业唐山新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中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以及第二项还款义务中的258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对应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被告唐山隆康药业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新药业唐山新华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被告中新药业唐山新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中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新药业唐山新华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中新药业唐山新华有限公司如未能按照上述第二项判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和罚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有权对***、***所有的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唐山房权证路北(里)字第××号、第××号;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冀唐国用(2002)字第10291号]行使抵押权,即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493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新药业唐山新华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92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新药业唐山新华有限公司、唐山隆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