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钊瀚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钊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693330.15元及利息217146.44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此后逾期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钊瀚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保全担保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42元,由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钊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 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 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 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 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 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 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