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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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众腾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尔必达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尔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众腾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802060.92元及利息(利息以802060.9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原告众腾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尔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410元及利息(利息以2241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限原告众腾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尔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回以下物料或赔偿损失:1.退回PCB板物料60463个,不能退回部分,按被告尔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统计表》上的PCB板物料单价赔偿损失;2.退回固态硬盘353个,不能退回部分,按290元/个赔偿损失;3.退回产品包装1000个,不能退回部分,按4.75元/个赔偿损失; 四、驳回原告众腾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尔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2959.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59.0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众腾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负担2232.32元,由被告尔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726.76元。本案反诉受理费4708.42元(被告已预缴),由原告众腾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负担1903.62元,由被告尔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0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