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博远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博远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的供暖费7501.2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博远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