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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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越(福建)化纤轻纺有限公司 纬恒(福建)轻纺有限公司 石狮市菲丽斯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泉州明恒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纬恒(福建)轻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代垫承兑汇票款2170000元及罚息(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泉州明恒纺织有限公司、三越(福建)化纤轻纺有限公司、石狮市菲丽斯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泉州明恒纺织有限公司、三越(福建)化纤轻纺有限公司、石狮市菲丽斯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纬恒(福建)轻纺有限公司追偿; 四、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有权从被告泉州明恒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闽(2017)泉港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727号项下、址在泉州市泉港区驿峰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泉港国用(2006)第0026号]及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泉房权证泉港区字第0××9号、泉房权证泉港字第0××8号、第0××9号)和动产抵押登记编号350505170008-1项下的机器设备45台(套)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金2170000元及相应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有权从被告***提供抵押的闽(2017)石狮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331号项下、址在石狮市凤里大仑华侨新村仑峰路98、100、102号的土地使用权[狮凤国用(2001)字第0958号]及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狮房权证凤里字第0××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金2170000元及相应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29元,减半收取12214.5元,由被告纬恒(福建)轻纺有限公司、泉州明恒纺织有限公司、三越(福建)化纤轻纺有限公司、石狮市菲丽斯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