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乐凯华光南阳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于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支付原告乐凯华光南阳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货款人民币364799.36元。 二、被告***对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6元(原告乐凯华光南阳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