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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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易沃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影像壹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南京捷利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南京森御川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影像壹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森御川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16日期间房屋租金1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森御川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为7035元,由原告南京森御川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5元,由被告南京影像壹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4-16 |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