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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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恒胜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返还工程款44,489.39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恒胜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赔偿损失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恒胜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29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19元、鉴定费5587元,共计10,40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3000元、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恒胜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