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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4779.76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50000元;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136951.2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7元减半收取计2934元,由原告***负担434元,被告***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