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在陕C0XXXX号车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付***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车辆施救费50元,上述共计120050元; 二、***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医疗费55660.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20800.89元、护理费9000元、伤残赔偿金43045.4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1100元、复印费83.5元,共计139970.18元,由***赔偿90%计125973.16元,扣除***已支付的8095.5元,由***再赔偿***经济损失117877.66元,其余10%计13997.02元由***自负;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三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8元,减半收取计2804元,由原告***负担464元,被告***负担2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