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鸡华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偿还***借款205000元,并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12月19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宝鸡华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7元,依法减半收取2469元,由***、宝鸡华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