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丰县兴达林业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南油林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亨昌林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亨昌林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新丰县********民委员会支付2018年、2019年的租金共72000元(按36000元/年计算,共2年),并从2020年起,以36000元/年的标准,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新丰县********民委员会支付该年度租金,直至其将林地归还给原告新丰县********民委员会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亨昌林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新丰县********民委员会支付滞纳金9360元(该滞纳金按每月1%的标准计算,2018年度以36000元为标准计算12个月,2019年度以72000元为标准暂计至2020年1月31日共7个月),如被告广东亨昌林业有限公司继续拖欠租金,则应以实际拖欠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月1%的标准计付滞纳金给原告新丰县********民委员会,直至其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新丰县********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9元,由被告广东亨昌林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5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