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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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岐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远大创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岐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远大创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2864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42966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42966元为基数、自2016月10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42966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42966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4296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4296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864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岐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远大创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水费40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406.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按每日万分二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岐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远大创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费5747.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5747.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按每日万分二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四川岐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远大创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 五、驳回成都远大创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6元,由原告成都远大创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36元,被告四川岐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