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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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鸿丰伟业矿产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1民初517号 原告: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 法定代表人:张浩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潜,该公司风险审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该公司风险信贷专员。 被告:***,公民身份证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青海鸿丰伟业矿产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鸿丰伟业矿产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何翠萍 审判员李连梅 人民陪审员刘桂英 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马纤雨 |
| 裁判日期 | 2020-0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