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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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02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0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3日起,按照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本金10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向同业拆借中心公币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国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