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庆宇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通源机械有限公司 扬州鑫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