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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5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5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铭宇(永春)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96539.5元及其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铭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3元,由铭宇(永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13元,由***负担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