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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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江门市天丞车轮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新安驰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396.45元(已由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预交40768.39元),由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1628.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