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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付原告王功臣损失54502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付原告王功臣损失26477元; 三、被告何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付原告王功臣损失8045元; 四、被告肖**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付原告王功臣损失900元; 五、驳回原告王功臣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1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何要承担717元,被告肖**承担338元,原告王功臣承担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