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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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安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湖北省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石市中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冶铜都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黄石市中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02052元; 二、驳回原告黄石市中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57元,审计费120000元,由原告黄石市中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8241元,被告***负担908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