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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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淮安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广西十万山制药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新华化工有限公司 恒拓集团广西圣康制药有限公司 重庆申朔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市鸿隆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新华化工有限公司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