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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死亡赔偿金95000元,共计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死亡赔偿金95000元,共计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256369.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4992.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299847.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六、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28485.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30元,由原告***、***、***负担7974元(已交纳);被告***负担5128元,被告***负担5128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薛德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何 娇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