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空气湃(北京)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空气湃(北京)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一万一千二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辅助器械费二百四十九元二角、护理费八千二百八十元、误工费二万二千四百元、交通费二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七百二十元、营养费一千二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千元、残疾赔偿金七万九千二百八十九元八分、鉴定费一千二百六十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负担4250元(已交纳),由被告空气湃(北京)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旭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