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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天桥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530765.35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的罚息为97130元,自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34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对第一、二项规定的***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追偿;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8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4839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242元(已交纳),由***、***、***负担94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 侠
人民陪审员   苏 弘
人民陪审员   张占春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翠萍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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