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水城县交通建设公司 六盘水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六盘水市交通建设公司水城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48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222000元、利息148473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3月6日,2020年3月7日起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62元(***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724元(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预交),共计2658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211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5375元(由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支付17724元,向被上诉人***支付76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