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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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山市水长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乐创园林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52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6,5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云南乐创园林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0元,由原告云南乐创园林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90元,被告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