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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附属白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公司 贵州四季风采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91622.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内赔付原告***、***、***50000元; 三、被告贵州医科大学附属白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09913.4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付原告***、***、***120000元(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86608.9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8元,由被告***负担4529元,由被告贵州医科大学附属白云医院负担2714元,由被告***负担1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