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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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潮水机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初166号民事判决; 二、烟台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716878.34元及相应利息(以13831034.42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885843.92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47516元,均由烟台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