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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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安徽枞晨回转支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枞晨回转支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64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枞晨回转支承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三、被告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陈文、***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确定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陈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枞晨回转支承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安徽枞晨回转支承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确定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名下位于安徽省枞阳县11至3层1号【房地权证枞阳字第××、00××25号】的房屋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6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50元,由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887元,被告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陈文、***共同负担15463元(被告***、***对其中的7340元承担共同给付的义务)。案件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