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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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聚星嘉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阿姆达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精华机械刀模制造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鹰牌刃具制造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安徽聚星嘉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7825.69元及逾期利息58334.68元,合计366160.37元,并以307825.6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安徽省阿姆达机床制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精华机械刀模制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鹰牌刃具制造厂对***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安徽聚星嘉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3920元,合计9204元,由安徽聚星嘉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88元,由***、安徽省阿姆达机床制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精华机械刀模制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鹰牌刃具制造厂共同负担73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