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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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镇江亚东置业有限公司 南京鸿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鸿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0万元及利息(以144.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9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00元,由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南京鸿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预交,故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审 判 长 姚维新 人民陪审员 姚向群 人民陪审员 黄 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付国栋 书 记 员 顾荷凤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