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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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市世纪万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焦作通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云梦清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作通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2万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24698.34元并继续按以下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利、罚息截止2019年10月31日止为186524.54元;罚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2320000元为基数,利率9.7875%,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为217738.36元;复利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应还未还罚息为基数,利率9.7875%,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为20435.44元); 二、被告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作通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诉讼费13180元及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焦作市世纪万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河南云梦清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焦作通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82元,由被告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世纪万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河南云梦清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