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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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昕盛典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8日起计付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2日起计付利息,利息均按年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如被告***提前还清借款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涉案借款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10,9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