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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昕盛典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8日起计付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2日起计付利息,利息均按年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如被告***提前还清借款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涉案借款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10,9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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