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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紫竹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6367.5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热水费731.52元、排污费74.88元,以上共计80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50元(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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