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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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乾鑫贸易有限公司 韶关市融一投资有限公司 乐昌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韶关市融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韶关市融一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乾鑫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375万元及利息347.625万元共计3722.625万元(暂算至2019年7月11日),此后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韶关市融一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乾鑫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6万元; 三、被告***对被告韶关市融一投资有限公司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韶关市融一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231.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韶关市融一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