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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5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5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温县兴远运输有限公司94080元; 三、驳回温县兴远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38元,减半收取1469元,由温县兴远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2元,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414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0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3元,由温县兴远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4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2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