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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77799.07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9年3月19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共为7171.87元;从2019年3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编号为4402012015018715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方法另行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律师费19249元; 三、被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所负的借款本息,在处置被告***位于鹤山市××山镇××·山水××楼××房的房产后仍不足以清偿的剩余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63.29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共诉讼费7933.29元,由被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已预交一审案件诉讼费7933.29元,原告同意三被告负担的一审案件诉讼费7933.29元于履行判决义务时向其迳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古辉林 人民陪审员 吕月明 人民陪审员 李伟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凯颖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