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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赔偿款合计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赔偿款合计162870.7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赔偿款合计112658.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1元,由被告***负担3109元,***负担13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