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丰满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吉林市××区房屋,产权证号:GXXXX号。 上列查封房屋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123元,由申请人吉林丰满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 判 长 武 洋 审 判 员 邵 洪 代理审判员 胡明月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士博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