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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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曲靖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曲靖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位于曲靖市南片区房屋,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0269.6元。 三、驳回原告曲靖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云聪 人民陪审员 许祥英 人民陪审员 宋 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珍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