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借款本金67786.79元、利息16431.9元(截止2019年6月5日,含罚息及复利),以上共计84218.69元;以及自2019年6月6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的约定计算,利随本清)。 案件受理费1906元(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费3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钱瑞鑫 人民陪审员 孟菊芬 人民陪审员 张乔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长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