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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乐余镇资产经营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家港市乐余镇资产经营公司租金19544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9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乐余镇资产经营公司负担305元;由被告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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