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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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松桃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8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40235.69元及利息,利息以140235.69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支付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付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不足以承担上述债务的,由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3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85元,共计9861元,由***、***负担4720元,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负担51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