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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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崮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崮山支行截止2020年9月7日的借款本金1350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328772.95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崮山支行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 三、被告***赔偿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崮山支行律师费60772元; 四、被告***、***、***、***对上述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余额262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本判决于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8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7400元,由五被告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