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 纳雍县顺通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借款本金780万元及利息71,808.28元与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750万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纳雍县顺通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房屋产权证号为:纳房权证雍熙办事处字第**、纳房权证房权证雍熙办事处字第**、证雍房权证雍熙办事处字第**、雍熙房权证雍熙办事处字第**、熙办房权证雍熙办事处字第**、办事房权证雍熙办事处字第**、得价房权证雍熙办事处字第**)> 四、驳回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9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共计69,988.00元,由被告***、***、纳雍县顺通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